市财政局表示,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具体的补助对象是: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
具体申报办理程序为: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 欢迎光临 丰盛古镇网 (http://www.fengsheng.cc/)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