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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3:1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足额领到劳务进度款,但挪作他用,就是不给农民工发工资。昨日,江北区人社局透露,承包该区某在建楼盘劳务项目的包工头曾某,因欠300多位农民工工资288.2万元,近日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曾某也成为今年5月1日起恶意欠薪入刑法后,我市刑拘的第一人。

10月31日晚,江北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接到举报电话,称某在建楼盘的50多位农民工被通知回工地等着领工资,但包工头一直没露面。随后,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建委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处理。

该中心负责人介绍,当天有50多位农民工被通知回工地等着领工资,但包工头曾某一直没露面。据悉,当时有的农民工从老家赶来,哭诉如果当天领不到工资,连住宿费都付不起,只能留宿街头。

该中心迅速为前来讨要工资的农民工们安排好食宿,并对曾某欠薪一事展开调查。随后,为曾某承包的其他劳务项目打工、同样没领到工资的农民工源源不断赶来。据统计,曾某一共欠300多位农民工工资288.2万元!

经调查,按照工程进度,曾某已足额领取了80%以上的劳务进度款,但他拒不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而是挪作他用。

对此,经江北区区委、区府研究同意,区人力社保局对曾某以涉嫌“恶意欠薪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曾某已被刑拘,成为实施欠薪入罪后,我市刑拘的第一人。

江北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表示,曾某被刑拘后,为了让300多位农民工过个好年,该中心积极协调施工总包方,上月已对所欠民工工资先行垫付了230万元。之后,将再向曾某依法予以追偿。

目前,我市刑拘欠薪人的首起案例,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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