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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4:56: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笑熬浆糊 于 2012-9-26 14:57 编辑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个人按揭购买首套房补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对在2008年12月1日后在重庆主城10区按揭购买首套住房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人,首套按揭房补助首次申报截至日,将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

市财政局特别明确,从即日起,按揭购买首套住房财政补助,将启用新的“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下载地址为重庆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cqcz.cq.gov.cn/)。

11月30日前还可申报

依照政策规定,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库区财政局申报办理。现政策执行已逾三年。

所谓补助年度是从产权人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类推。考虑到政策出台初期部分产权人了解信息可能滞后,对首次申报超期的,再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即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含当天)申报。为简化手续,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多个补助年度合并办理。不是首次申报超期的,继续严格执行“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的规定,超期不接受申报办理。

未获产权证也可申报

产权人符合补助条件,但补助年度结束后暂未取得产权证,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区财政接受申报并办理审核。市财政局解释说,此类购房人申请,并获得财政补助后,相关补助资金须等到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房价不一咋算?

享受补助住房的交易合同房价,与按揭贷款合同房价不一致时,取交易合同总价为基数来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

但是,当交易合同总价低于上缴契税总价,可按上缴契税总价为基数,作为购买首套房财政补助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需要明确的是,上缴契税总价须以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为准。

按揭首套房申请财政补助流程

补助对象为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

补助方式为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申办程序为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2、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4、购房合同;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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